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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并于同年5月9日实施的法规。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自首的定义和条件

1. 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2.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需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 自首的情形 :

向单位、基层组织或其他负责人员投案;

因病、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通过信电投案;

罪行未被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

逃跑中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

4. 非主动情形 :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亲友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

5. 自首的例外 :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的表现和条件

1. 立功的情形 :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 立功的认定 :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阻止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后果

1. 自首的法律后果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立功的法律后果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以上解释为司法机关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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