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地
离婚诉讼的管辖地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告就被告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况 :
如果被告是现役军人,原告可向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驻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其他考虑因素 :选择离婚诉讼的起诉地时,可以考虑方便性、财产所在地、心理感受等因素。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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