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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是什么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是什么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

2.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

3. 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4. 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

5. 城市建设项目 :

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

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

7.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包括但不限于城建项目等。

8. 公用事业项目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9.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10.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1. 招标规模标准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以上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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